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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诈骗案终宣判 被告人刘某从轻判

2011-10-22 15:55:07 来源:张占杰


集团诈骗案终宣判      被告人刘某从轻判

集团诈骗案终宣判     被告人刘某从轻判

2010112,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杰座广场1102室的西安杰云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西安市高新区合力紫郡大厦802室的西安海源传媒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国证劵会批准的证劵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却以虚构的西北财经网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电话推荐和帮炒股票的名义,欺骗人购买智慧王股票软件,并将受骗人所交纳现今予以非法占有。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审查、立案后,于2010113在西安市高新区杰座广场1102室及合力紫郡大厦802室抓获犯罪嫌疑人66人,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院提前介入,最终批准逮捕24人。西安电视台对该案的情况也予以专题报道。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鉴于此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申请了延长侦查期限2个月。201091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后由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于2010620向雁塔区人民法院以涉案金额2749725.2元的西雁检刑诉(2010443号起诉书提起公诉。

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以20098月成立的公司(杰云广告)和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公司(海源传媒)为依托,明知无证劵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而虚构网站,由刘某负责公司后勤、财务,由陈某冒充股票资深分析专家,由王某负责公司飞虎部,晏某负责公司战狼部,并在飞虎部下设三个部门,形成犯罪集团。另招揽徐某、刘某(本案被告人)…..等十余人(均无证劵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向不特定多数人以推荐炒股软件为由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据此,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11831做出(2011)雁刑初字第00445号刑事判决书,采纳了刘某辩护人提出的检察院指控刘某的诈骗金额有误及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判处刘某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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